在虚拟与现实交织的网游戏中,一场跨越年龄与地域的“婚姻”悲剧上演。河南安阳的26岁青年张磊与日照13岁的小学生小雨(均为化名)在网络游戏中相识,并演绎了一场荒唐的“婚姻”。然而,当现实与游戏相遇,宾馆内的那一夜,张磊的命运轨迹发生了根本改变。近日,岚山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,张磊因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,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。

2013年下半年,张磊与小雨在网络舞蹈游戏中相遇,并在游戏中“喜结连理”。他们通过QQ和手机保持联系,逐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。
随着时间的推移,张磊得知小雨是一名未满14周岁的在校小学生。尽管年龄差距巨大,两人却在网络上建立了恋爱关系,并保持着频繁的交流。
2014年5月,张磊在网络上与小雨联系后,决定亲自前往日照。21日,他抵达日照某小学,将小雨带到宾馆,共度了两天的时光。然而,这段短暂的欢愉被小雨家长的报警电话戛然而止。张磊被警方抓获。
张磊落网后,小雨表示与张磊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,否认张磊存在强奸行为。张磊则辩称,自己初衷是寻找伴侣,双方已在网上“结婚”,发生性关系也是小雨自愿的,不构成犯罪。
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证人证言、网上聊天记录、被害人陈述和张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,可以证实张磊在与小雨见面前后,均明知其不满14周岁。尽管张磊在游戏中与小雨虚拟“结婚”,但因小雨年幼无知,即使在其同意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,同样构成强奸犯罪。
张磊的行为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,构成强奸罪,并应依法从重处罚。近日,岚山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磊有期徒刑四年。
法官说法
岚山区法院法官介绍,依照刑法的规定,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,不论幼女是否自愿,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;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,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,未造成严重后果,情节显著轻微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法官介绍,对“情节轻微、未造成严重后果”的判断,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,以及对于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;对于行为人采取利诱、欺骗、甚至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,或者导致幼女怀孕流产、严重伤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后果的,一般不宜认定为“情节轻微、未造成严重后果”。
那么哪些情节是属于情节轻微呢?如不满14周岁的幼女,发育早熟,身材高大,貌似成人,虚报年龄,与男青少年谈恋爱,而男青少年误信其为少女,双方自愿发生两性行为,类似青少年男女谈恋爱中的越轨行为,男青少年没有摧残幼女的犯罪故意,即属情节轻微,不宜认定为犯罪。
何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呢?如由于幼女染有淫乱恶习,遇见男青少年就搭话,问长问短,从外貌上也看不出是幼女,自愿与男性发生性关系,即属未造成严重后果,也不宜认定为犯罪。